消费维权时效

消费维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消费者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权利主张。否则,将可能失去胜诉权利。

消费维权重时效

刘先生于2005年7月7日在珠海移动某营业厅购买了摩托罗拉A780手机一部,随机配有电池两块,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器一个以及数据线。刘先生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停止使用该机,将手机及配件存放在手机包装盒中,存放家中保存。2007年10月份,刘先生拿出手机打算继续使用时,却发现其中一块电池变得滚圆滚圆的,几乎要爆炸,而且手机的手写屏和部分按键毫无反应。刘先生与该营业厅交涉,该营业厅工作人员认为产品已过三包期,拒绝免费维修或更换。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主机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电池为六个月,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购机日期是2005年7月7日,手机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年7月8日(购机次日刘先生有过一次换机),这两个日期距2007年10月份均已远远超过了一年和六个月的三包有效期。尽管刘先生实际使用手机不到一年时间,但因三包期限是以开具发货票之日为起点计算,而不是以机主实际使用的时间为计算依据。 全文

关键词:消费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