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性
动产物权存在、变动应以占有为公示,但因动产抵押的设立并不移转物之占有,因而无法以此方式为公示。所以各国普采登记以为公示,未经公示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 (登记生效主义),或抵押虽可成立,但无法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而只要进行了 登记,便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例如,抵押人向第三人出售该抵押动产后,第三人仍应受该动产已为抵押之瑕疵,抵...
动产物权存在、变动应以占有为公示,但因动产抵押的设立并不移转物之占有,因而无法以此方式为公示。所以各国普采登记以为公示,未经公示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 (登记生效主义),或抵押虽可成立,但无法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而只要进行了 登记,便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例如,抵押人向第三人出售该抵押动产后,第三人仍应受该动产已为抵押之瑕疵,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