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物等抵押权的效力

附属物等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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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 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 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宅基地范围内副业棚舍、附属物如何补偿,有否标准

宅基地范围内副业棚舍、附属物如何补偿,有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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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副业棚舍和其他附属物,按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规定补偿。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建设工程分类的预算定额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市场供求综合因素确定的,其中分为农田基础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畜禽类、水产品(养殖业)、种植业、苗木花卉等类别,对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的产业或物品,则采取双方协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