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
20日,省商务厅在大庆市召开落实“双一”目标、促进扩大消费工作现场会议,分析当前内贸流通面临的形势,确保完成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增长21%、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长23%的责任目标。 会议研究部署全省商务战线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双一”发展目标的对策措施。一是抓住旺销时段,广泛开展各类促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大、小长...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5]4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为加快城镇建设改造步伐,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一、拆迁评估最低限价城镇房屋拆迁评估最低价暂定400.00元/平方米。二、搬迁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按18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费;非住宅房屋中,商服用房、办公用...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7]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把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
【集体合同】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8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齐齐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