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管辖
在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是可以就对方的支付情况向法院去申请督促相关程序的,因为这样的话是可以有利于自己的款项更快的到位,当然这样的督促程序也只有法院才可以受理。那么,督促程序的管辖?下面就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督促程序的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督促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