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鸽笼房”被罚60万 细数那些违法的广告词
“中国空前 深圳绝版”、“6平米精装极小户”是前段时间在深圳赫赫有名的“鸽笼房”营销广告,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调查取证,这两句广告词均为违法广告,广告发布主体因此被罚60万元!昨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其官方公众号公布违法广告三典型案例。
鸿威鸿景华庭:被罚21万元
鸿威鸿景华庭又名鸿威的森林·就瞰山,地处龙岗。房地产商以“36班公立小学”、“深圳市目前最大水缸”、“景观媲美千岛湖”、“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语作为销售卖点,向广大购楼者进行宣传和推介。
官方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九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条等规定。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儒骏城立方:被罚1.3万元
儒骏城项目营销中心发布含有“坂银大道即将开通,届时约10分钟到达福田、罗湖中心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官方解读:该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侨城尚寓:被罚60万元
“侨城尚寓”项目法定名称为“沙河观景阁”,现状为一栋15层高建筑物,建筑功能为办公、公寓。其中,6~15层为公寓共169套,权利人均为陈某某等。
据深圳规土委消息,今年6月16日,深圳市中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执公司)和吴某某等四个自然人受陈某某等委托销售上述公寓,但中执公司称与陈某某等人的关系名为委托实为转让,并提供部分银行转账凭据。中执公司在对该169套公寓重新装修后改名“包装”成“侨城尚寓”再向社会销售。
违法广告词1:“6平米精装极小户”
官方解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没有标明是建筑还是套内面积。
违法广告词2:“中国空前 深圳绝版”
官方解读:违反《广告法》第四条,使用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明材料,发布虚假广告。处理结果:2016年10月1日,南山局对广告发布主体下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0万元。
相关法律:
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教育地产)
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
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雷区:精装房、装修房)
新房地产广告“4必须”: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前提是这些设施等是真有其事的)
关于新房地产广告违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此规定里提到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仅指无法在新广告法中找到具体规定的,如果新广告法有规定的,按新广告法处罚,最高可罚100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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