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何程序
【精神损害赔偿】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何程序
从大的方面来看,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可分为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
就非诉讼程序而言,是指受害人与侵害人可以在刑事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或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能达成协议,那么这一做法无疑是一种简捷的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在实践中恐怕很难行得通。因此,绝大多数的案件,还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就诉讼程序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由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依本人之见,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来说,应该首选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新的伤害,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权的实现。关于民事赔偿优先权在《刑法》中有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如果刑事侵权案件比较复杂,不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在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受害人应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及犯罪分子所负的其他债务。法院对受害人的申请应予支持。否则的话,很可能出现“赢了官司得不到钱”或“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形。因为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受害人首先是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