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归纳和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归纳和分析
第一,精神损害是对人的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各部位蒙受损伤;心理方面的损害是指对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它主要包括对人的感情、情绪、意识等活动的侵害,从而对人的情绪、情感、思维、意识等产生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羞愧、焦虑、沮丧、悲痛、抑郁、绝望等不良后果。
第二,精神损害是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它是相对物质利益损害而言的无形的非财产损害。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财产为要件,受害者还可以是不具有生物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法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人的组织等权利主体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我国《民法通则》正是从这一理论观点出发,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他权利主体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参照这一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在于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引起精神损害从而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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