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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