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也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产生纠纷的基础。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定的是追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是肯定侵权法救济,二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就包含着除了追究侵权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而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医疗纠纷规定了两种案由:一是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下设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它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二是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内的服务合同纠纷下设立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它主要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在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则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