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与下限

我们的立法、司法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和下限,以避免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为了均衡地体现对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护。我们赞成“社科院本”《民法典草案》关于惩罚性赔金不高于赔偿金三倍的提法[10].这既是国外较通常的做法,也是充分惩罚不法者、保护受害人的最合理的选择。同时我们认为法律更应给惩罚性赔偿金规定下限,如500元到500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以期在惩罚性赔偿基数过低的情形下,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遏制不法行为。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调整我国无序的民事生活现状的需要,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我们应该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的技术操作层面,我们也应尽可能地考虑周全,对之进一步发展、完善,以便在以后的民事生活中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