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 2025-06-12 消费维权 3℃ 0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参见合同第40条) 关键词:经营者禁止 上一篇 话费清单泄隐私 下一篇 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相关推荐 购房“置业卡”卡住了6万元 生态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义务的具体解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 31人诉SOGO冻结返券卡 关于消费避免纠纷的办法及途径 消费维权难在过程繁琐、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