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 2025-06-12 消费维权 22℃ 0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参见合同第40条) 关键词:经营者禁止 上一篇 话费清单泄隐私 下一篇 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相关推荐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醉酒滋事违法吗,酒后犯罪能不能减轻处罚 工伤精神损失费可否索赔 最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有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