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参与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被转让企业:深圳市XX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见证日期:2007年9月,2008年3月
案例概要:该被转让企业未转让股东声称其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但转让方则称已书面通知冷XX参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股东会,并出具了邮寄该通知的特快专递回执。该回执复印件在我所办理见证时已存档。
案例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分属不同概念。因此如果股东要达到对外转让的目的,必须经公司所有股东在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或由未参与转让的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