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失效]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关键词:管理局国家